政策信息
当前位置:诺亚方舟 > 政策信息 > 政策信息
阶段性解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房证未发”提取的问题
发布日期:2016-03-09
发布人:
阅读次数: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10月8日起,阶段性解决我市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购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问题.
 
    一、提取条件
    2015年12月31日前,职工以现金或非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我市自住商品房(以发票签发日期为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要件
    符合上述提取条件的职工,可持经房产局备案的购房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及契证(或纳税申报表)作为购房要件申请提取,其他申请要件不变。
 
    三、其他事宜
    除本《通知》所涉及的内容外,我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要件和办理程序等仍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咨询电话 : 86-24-25371919  传真 : 86-24-25371919  邮箱:hr@synyfz.com
Copyright © 2010诺亚方舟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辽ICP备10016915号-1后台信息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