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缺乏绩效奖金约定劳动者主张绩效奖金未获支持
发布日期:20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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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双方没有关于绩效奖金的具体约定,用人单位主张已根据劳动者表现和本单位经营状况支付了绩效奖金获得支持。
【基本案情】
2004年8月18日,周某入职金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鹰货运公司),担任物流协调员。
2017年1月20日,金鹰货运公司与周某签订了《解除和免责协议》,载明金鹰货运公司与周某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17年1月20日解除及相关补偿事项。
周某与金鹰货运公司之间没有关于发放绩效奖金的具体约定。金鹰货运公司《员工手册》中存在关于年度奖金计划的规定。周某和金鹰货运公司均认可年度奖金计划就是指的绩效奖金,并认可在周某有权获得绩效奖金的情况下,奖金数额由金鹰货运公司根据公司情况和周某工作表现决定。2017年4月,金鹰货运公司向周某支付了2016年度、2017年度的绩效奖金。
2017年3月16日,周某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金鹰货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撤销《解除和免除协议》,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以及向其支付工资、绩效奖金等。该委裁决驳回周某的全部申请请求。周某不服,诉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劳动者诉称:我一直在金鹰货运公司的岗位上工作,从未有离职打算,但金鹰货运公司以我所从事的岗位撤销为由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在未征得我同意的情况下就将我的工作岗位安排给他人。金鹰货运公司未足额向我支付工资、绩效奖金均应补付差额。
用人单位辩称:劳动合同是经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的,我公司亦向周某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及其他相关费用,不同意周某的请求。
【法院认为】
周某与金鹰货运公司之间没有关于发放绩效奖金的约定,虽然金鹰货运公司的《员工手册》中存在相应规定,但周某认可在其有权获得绩效奖金的情况下,绩效奖金的数额由金鹰货运公司根据公司情况及其工作表现决定,由此可见金鹰货运公司对向周某发放奖金的数额具有自主决定权,结合金鹰货运公司已向周某支付了2016年度、2017年度的绩效奖金共计6251.81元的事实,可以认定周某再要求金鹰货运公司支付上述期间绩效奖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
结合本案,我们讨论绩效奖金的有关问题:
1、用人单位应当就绩效奖金的发放问题与劳动者进行约定。一般来说,奖金并不是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的劳动报酬部分,而是单位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和劳动者表现对劳动者的奖励,但如果法院允许单位随意发放,对劳动者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一般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双方约定来裁定绩效奖金的支付问题。
2、双方没有书面的奖金约定,但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单位存在规律性支付行为的,法院可能会支持劳动者主张。如果劳动者可以证明单位存在支付绩效奖金的情形,这时,证明责任转移,由单位承担绩效奖金支付的证明责任,单位无法举证的,法院会采信劳动者主张。
3、本案,劳动者要求单位支付绩效奖金之所以未获支持,在于其认可奖金数额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自身工作表现决定,也就免除了单位的证明责任,在单位已经支付了一笔绩效奖金的情况下,法院不会对支付金额进行审查。
双方没有关于绩效奖金的具体约定,用人单位主张已根据劳动者表现和本单位经营状况支付了绩效奖金获得支持。
【基本案情】
2004年8月18日,周某入职金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鹰货运公司),担任物流协调员。
2017年1月20日,金鹰货运公司与周某签订了《解除和免责协议》,载明金鹰货运公司与周某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17年1月20日解除及相关补偿事项。
周某与金鹰货运公司之间没有关于发放绩效奖金的具体约定。金鹰货运公司《员工手册》中存在关于年度奖金计划的规定。周某和金鹰货运公司均认可年度奖金计划就是指的绩效奖金,并认可在周某有权获得绩效奖金的情况下,奖金数额由金鹰货运公司根据公司情况和周某工作表现决定。2017年4月,金鹰货运公司向周某支付了2016年度、2017年度的绩效奖金。
2017年3月16日,周某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金鹰货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撤销《解除和免除协议》,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以及向其支付工资、绩效奖金等。该委裁决驳回周某的全部申请请求。周某不服,诉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劳动者诉称:我一直在金鹰货运公司的岗位上工作,从未有离职打算,但金鹰货运公司以我所从事的岗位撤销为由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在未征得我同意的情况下就将我的工作岗位安排给他人。金鹰货运公司未足额向我支付工资、绩效奖金均应补付差额。
用人单位辩称:劳动合同是经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的,我公司亦向周某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及其他相关费用,不同意周某的请求。
【法院认为】
周某与金鹰货运公司之间没有关于发放绩效奖金的约定,虽然金鹰货运公司的《员工手册》中存在相应规定,但周某认可在其有权获得绩效奖金的情况下,绩效奖金的数额由金鹰货运公司根据公司情况及其工作表现决定,由此可见金鹰货运公司对向周某发放奖金的数额具有自主决定权,结合金鹰货运公司已向周某支付了2016年度、2017年度的绩效奖金共计6251.81元的事实,可以认定周某再要求金鹰货运公司支付上述期间绩效奖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
结合本案,我们讨论绩效奖金的有关问题:
1、用人单位应当就绩效奖金的发放问题与劳动者进行约定。一般来说,奖金并不是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的劳动报酬部分,而是单位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和劳动者表现对劳动者的奖励,但如果法院允许单位随意发放,对劳动者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一般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双方约定来裁定绩效奖金的支付问题。
2、双方没有书面的奖金约定,但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单位存在规律性支付行为的,法院可能会支持劳动者主张。如果劳动者可以证明单位存在支付绩效奖金的情形,这时,证明责任转移,由单位承担绩效奖金支付的证明责任,单位无法举证的,法院会采信劳动者主张。
3、本案,劳动者要求单位支付绩效奖金之所以未获支持,在于其认可奖金数额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自身工作表现决定,也就免除了单位的证明责任,在单位已经支付了一笔绩效奖金的情况下,法院不会对支付金额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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