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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付了赔偿金不再付经济补偿金
发布日期:2022-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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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但是,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是否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实务中关于赔偿金与经济补偿的关系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经济补偿与赔偿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经济补偿是弥补损失,是应该得到的;赔偿金是和违法行为相联系,具有惩罚性质。经济补偿与赔偿金不是一种替代关系,为了有效惩罚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在支付了相当于经济补偿二倍的赔偿金后,还应当再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另一种观点认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而赔偿金是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惩罚,经济补偿与赔偿金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产生的不同法律后果,不能要求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在支付赔偿金后再支付经济补偿,否则会造成经济补偿与赔偿金这两个法律概念的混乱。劳动合同法规定赔偿金按经济补偿二倍的标准支付,可以理解为,赔偿金既包括了经济补偿,又包含了惩罚性赔偿,因此已经支付赔偿金的,不应当再支付经济补偿。

        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此进行了明确,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支付了赔偿金的,不需要再向劳动者另行支付经济补偿。

        大家可以这样理解:合法解除对应的是经济补偿,违法解除对应的是赔偿金,二者不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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