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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个人主动辞职的形式、生效、责任和风险
发布日期:2022-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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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适用群体】2、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全体职工。也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特殊群体职工。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解除权。

【法定形式】3、劳动者依法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交辞职意愿的证据。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接收与管理劳动者的辞职证据,确保形式有效,内容规范。辞职证据中存在不当信息或形式的,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给予确认或修正。有效规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

【强制期限】4、提前告知期限具有法定性。试用期内,劳动者依法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的,应当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期满的劳动者,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违法辞职】5、劳动者未能如期履行提前期限告知,即时离岗离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此之外,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劳动者违法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的其他法律责任。用人单位不得以此扣罚工资。

【时效期限】6、提前三十日告知期限具有法定强制性。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交的辞职意见置之不理的,期满三十日时,自动法律生效,劳动者可以依法离岗离职。劳动者持续履行劳动义务,超过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不能再以个人辞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再以个人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实操建议,劳动者逾期离岗离职的,可以要求劳动者再次提交个人辞职的意愿证据。

【协商延续】7、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明确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在三十日期限内,如果劳动者发生因工负伤事件的,或需要延长时间工作交接及纪律事件审查的,或者是双方确认无法在三十日期满前离岗离职的。应当订立书面约定,明确单位同意劳动者辞职意见,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确认离岗离职日期延续至某年某月某日。

【工资结算】8、《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损失赔偿】9、《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由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事实,用人单位可以在最后一次结算工资时,一次性扣除。工资不足扣除的,用人单位有权向劳动者要求一次性补足差额。】

【附随义务】10、《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操风险】11、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期满后用工事实继续维系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个人辞职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属于违法解除,依法承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责任。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三十日期限内,劳动者发生因工负伤的情形,一定书面告知或约定,延续个人离职日期至履行工伤认定鉴定程序完毕之日,规避用人单位的工伤伤残待遇赔偿责任。特别提示,解除劳动合同当日生效时间节点为解除合同当日的24时。

【辞职事由】12、鉴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者权益差异性。用人单位在接收劳动者书面辞职报告时,应当精准识别辞职事由,以区分劳动者辞职所依据的不同的法律规定,便于规范应对处理。劳动者的书面辞职意见表述不清晰或不规范的,应当向劳动者给予说明,并及时给予表述上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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