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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范围的医疗费,该由谁由谁负担?
发布日期:202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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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口径】超出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范围的医疗费,该由谁负担?

 

       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工伤保险基金为受伤职工的医疗救治提供了重要保障。然而,实践中常常会出现超出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这部分费用的负担问题,不仅关乎受伤职工的切身利益,也涉及用人单位的责任与权益,在法律层面和社会实际中都颇具争议。

       从工伤保险制度的初衷来看,它是为了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保障职工在遭受工伤时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和经济补偿。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目录进行报销,这是基于基金的可持续性以及保障大多数工伤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考量。但现实中,工伤治疗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使得部分费用超出报销范围。例如,使用一些新型的治疗技术、进口的特效药物等,这些可能不在工伤保险报销目录之内,但对于工伤职工的康复却有着关键作用。

       那么,对于工伤职工在伤残等级鉴定前的住院期间,存在使用工伤医疗目录外的药品、诊疗和服务项目等情形下产生的相关费用,应该由谁承担,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工伤保险条例》主要规定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和标准,但对于超出部分未作详细说明。有些地方的劳动仲裁及人民法院认为,首先,《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了工伤保险制度的设立目的是为了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事故风险,而非完全替代用人单位的赔付责任;其次,根据工伤保险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超出部分的费用,因为职工是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用人单位作为受益方,有责任保障职工得到全面的治疗。因此,职工发生工伤后,对于工伤保险基金不能覆盖的部分,但属于必要治疗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医疗费用,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以更好保护工伤职工的权益。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一、三款规定,职工因工伤或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据此,在用人单位已经为工伤职工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下,工伤职工治疗工伤而产生的医疗费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况且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规定超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的医疗费,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因此,一概而论地让用人单位承担超出费用并不合理。如果用人单位在工伤事故中没有过错,且已经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费,让其承担超出部分可能会加重企业负担,尤其是对于一些小微企业来说,可能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因此,基于以往的工伤保险实践中,对于使用工伤医疗目录外费用的承担问题可能存在争议和不明确的情况,导致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之间时常产生矛盾和纠纷,辽宁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对于工伤保险作出的原则性规定前提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201821日起施行的《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6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项中规定“经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同意,医疗机构开具、提供工伤医疗目录外的药品、诊疗和服务项目的,其费用按照谁同意谁支付的原则承担。”该规定的出台,遵循了“同意付费”的原则,强调了相关的主体责任,同时,也体现了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意愿的尊重,给予他们在医疗选择上一定的自主权,即,如果是用人单位同意医疗机构开具、提供工伤医疗目录外的药品、诊疗和服务项目,那么相应费用就由用人单位承担;若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表示同意,费用则由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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