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全攻略
发布日期:2026-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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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一级伤残:27 个月本人工资
- 二级伤残:25 个月本人工资
- 三级伤残:23 个月本人工资
- 四级伤残:21 个月本人工资
- 伤残津贴(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的 90%
-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的 85%
-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的 80%
-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的 75%
-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退休后待遇
- 医疗保险缴费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待遇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五级伤残:18 个月本人工资
- 六级伤残:16 个月本人工资
- 劳动关系与伤残津贴
-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的 70%
-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的 60%
- 解除 / 终止劳动关系待遇
-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待遇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七级伤残:13 个月本人工资
- 八级伤残:11 个月本人工资
- 九级伤残:9 个月本人工资
- 十级伤残:7 个月本人工资
- 合同终止 / 解除待遇
-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停工留薪期待遇
- 期限: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
- 待遇内容: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除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外,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后续规则: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可以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 职工突发疾病死亡和在抢险救灾等活动中受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伤残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原因:军队已发放同类一次性补偿,不重复享受)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 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 拒绝治疗的。


咨询电话 : 86-24-25371919 传真 : 86-24-25371919 邮箱:hr@synyf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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