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期限怎么算?
发布日期:2026-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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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调解仲裁的劳动争议范围
-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一)申请管辖
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申请材料
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三)仲裁申请书载明事项
- 劳动者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 用人单位信息: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 / 主要负责人姓名及职务
- 仲裁请求、事实与理由
- 证据、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申请劳动仲裁免费,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仲裁时效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 普通时效: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 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 时效中断:因主张权利、请求权利救济、对方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
- 时效中止: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申请的,时效中止;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
- 劳动报酬特殊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不受 1 年时效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自终止之日起1 年内提出。
(一)法定审理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 日内结束
- 案情复杂可延期,经批准最长延长15 日
- 追加当事人 / 第三人:自决定追加之日重新计算
- 补正材料:自材料补正之日重新计算
- 增加 / 变更仲裁请求:自受理变更之日重新计算
- 合并反申请:自受理反申请之日重新计算
- 移送管辖:自接受移送之日重新计算
- 中止审理、公告送达期间不计入期限
- 劳动者死亡,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
- 劳动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法定代理人
- 用人单位终止,未确定权利义务承继者
- 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仲裁
- 需以其他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且未审结
- 需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等结论
- 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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